一、产品定义
农民合作社贷款是指经营行向本辖区内农民合作社及其社员发放的用于统一采购农业生产资料、统一收购、销售农副产品等人民币贷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二、产品特色
产品主要用于解决合作社生产、经营过程中周转性、季节性、临时性的资金需要。
三、适用对象
依法登记、规范运作、合法合规、经营正常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合作社社员。
四、贷款条件
(一)以合作社为借款主体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已取得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自有资金,正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按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具有较为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按时向贷款行报送相关财务资料;
4、依法从事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5、在农村商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
6、资信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能力,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
7、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合作社社员为借款主体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18 周岁至65 周岁;
2、为本专业合作社成员,在本专业合作社认购的出资额合计不低于总额的10%,并承诺在贷款未还清前不得退股;
3、承诺借款全额投入与专业合作社相关的生产经营;
4、品行良好,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
5、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
6、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贷款用途
1、购买大、中型农业机具;
2、专业合作社统一采购社员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所需物资的资金;
3、专业合作社统一收购、销售社员农产品;
4、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建造产品分级仓储场所、购买各类包装和加工设施、购置冷藏保鲜设施和运输设备等;
5、专业合作社用于生产经营的其他需求;
6、其他合法用途。
六、贷款期限
专业合作社贷款的期限应根据贷款用途、生产周期、还款的资金来源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